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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5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吴耀亮与吴宏来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耀亮,吴宏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588-2号申请执行人吴耀亮。被执行人吴宏来。申请执行人吴耀亮与被执行人吴宏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的(2011)邮三民初字第0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吴宏来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吴耀亮承揽酬金款13万元。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执行人吴宏来负担。因被执行人吴宏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及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也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宏来的银行存款2218元,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人也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1)邮三民初字第0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谢维明执行员  葛维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