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贾正友与谢二军、王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正友,谢二军,王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正友,男,生于l973年10月12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榆阳区,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二军,男,生于l976年12月4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林,男,约35岁,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榆阳区,个体户。上诉人贾正友因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榆阳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阳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贾正友。审 判 长 韩燕妮审 判 员 杜波云代理审判员 吴凤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珍(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046号函榆阳区人民法院:你院移送上诉人贾正友与被上诉人谢二军、王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你院重审。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谢二军认为,其是在肤施路西一路的信用社取款后,以现金方式给付被上诉人王福林,当时上诉人贾正友不在场。因借款人王福林未到庭,法庭告知被上诉人谢二军提供取款凭证,但谢二军至今未提供该证据。2015年3月26日担保人刘艳军向法庭谈话证明,当时虽写借款条据,但未给付现金,因为借款金额较大,没有现钱,所以约好通过银行进行打款。根据以上事实,被上诉人谢二军既未提供取款凭证,也无借款人王福林的陈述,同时另一担保人刘艳军认为,约定是通过银行打款,并非现金履行交付义务,故本案争议借款是否履行的证据不足,如何履行的事实不清,且均为单一证据。上诉人贾正友为本案担保人,在借款是否履行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直接判决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妥当?综上,望你院认真审查本案事实,以便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0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五、处理意见及理由:主审人认为,被上诉人王福林向谢二军书写借据的事实清楚。因借款人王福林一、二审均未到庭,则被上诉人谢二军是否履行借款60万元的交付义务?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谢二军认为,其是在肤施路西一路的信用社取款后,以现金方式给付被上诉人王福林,当时上诉人贾正友不在场。因借款人王福林未到庭,法庭告知被上诉人谢二军提供取款凭证后,谢二军至今未提供该证据。同时被上诉人谢二军认定该60万元属贷款,约定利息3分,被上诉人王福林通过银行打款偿还两个月3万元的利息后再未付息。对该事实因借款人王福林未到庭,本庭无法核实。2015年3月26日担保人刘艳军向法庭谈话证明,当时虽写借款条据,但未给付现金,因为借款金额较大,当时没有现钱,所以约好通过银行进行打款。根据以上事实,被上诉人谢二军既未提供取款凭证,也无借款人王福林的陈述,同时另一担保人刘艳军认为约定是通过银行打款,并非现金履行交付义务,故本案争议借款是否履行的证据不足,如何履行的事实不清,且均为单一证据。上诉人贾正友为本案担保人,在借款是否履行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直接判决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妥当?综上,主审人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贾正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