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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执字第3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胡广民与许佩、田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民,许佩,田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3289-1号申请执行人胡广民,居民。被执行人许佩,居民。被执行人田福平,居民。申请执行人胡广民与被执行人许佩、田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邳民初字第4754号民事调解书:许佩、田福平欠胡广民借款本金6万元,自2013年12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1万元至付清止。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胡广民负担因被执行人许佩、田福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广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执字第328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盖克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