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立峰与李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峰,李雯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725号原告:杨立峰,农民。被告:李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峰与被告李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峰于2015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立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立峰负担。审判员 岳瑞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