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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立峰与李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峰,李雯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725号原告:杨立峰,农民。被告:李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峰与被告李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峰于2015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立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立峰负担。审判员  岳瑞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