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庭芝与武汉环球锦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庭芝,武汉环球锦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陈庭芝。被告武汉环球锦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口江滩公园三期143号。法定代表人彭晓,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庭芝诉被告武汉环球锦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庭芝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庭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庭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庭芝负担。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