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肇庆市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肇庆市稳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肇庆市稳固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68号原告:肇庆市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法定代表人:张家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泰康,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亚勇,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稳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法定代表人:邱伙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焕,肇庆市稳固化工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萍萍,肇庆市稳固化工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稳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宣判前提出,且目的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31.50元,由原告肇庆市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德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伙坤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