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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波与辛建仁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辛建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王波。被执行人辛建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波与被执行人辛建仁离婚纠纷一案中,前郭县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6)吉0721初503号民事调解。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波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辛建仁财产折价款3万元。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辛建仁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辛建仁于2016年3月28日交付执行款9650元,于2016年4跃18日交付执行款20350元。被执行人辛建仁交付法院执行费35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初50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