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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70号原告张某某,女,四川省南充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邦君,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志清人民陪审员  蒲政斌人民陪审员  冯小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益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