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范培浩与孙朝华、孙���生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培浩,孙朝华,孙一生,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范培浩。被执行人:孙朝华。被执行人孙一生。被执行人张红。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商初字第06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范培浩与被执行人孙朝华、孙一生、张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0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