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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范培浩与孙朝华、孙���生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培浩,孙朝华,孙一生,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范培浩。被执行人:孙朝华。被执行人孙一生。被执行人张红。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商初字第06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范培浩与被执行人孙朝华、孙一生、张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0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