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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3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高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537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99号。负责人陈开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华,该行分水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宾,该单位职工。被告高某,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被告高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3日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国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