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336号原告郭某,女,汉族。被告臧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房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