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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336号原告郭某,女,汉族。被告臧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房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