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念红、唐念桂、史存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念红,唐念桂,史存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唐念红,男,1975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唐念桂,男,1965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史存柱,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唐念红、唐念桂、史存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巨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继金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