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新翔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晋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新翔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新翔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晋荣。乌鲁木齐新翔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晋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的(2014)沙民三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晋荣的存款、收入232263.3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3333.3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长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景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