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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朱仕青与陈贤楚、十堰中橡炭黑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仕青,陈贤楚,十堰中橡炭黑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358-1号申请执行人朱仕青。被执行人陈贤楚。被执行人十堰中橡炭黑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四季星座*栋***室。法定代表人陈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仕青与被执行人陈贤楚、十堰中橡炭黑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欠款1072500元、违约金200000元,共计1272500元。本案在的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贤楚、十堰中橡炭黑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陈贤楚、十堰中橡炭黑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谦审 判 员  王世军代理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