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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执字第01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晶与安徽省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1158-4号申请执行人李晶,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省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本院依据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安徽省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