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于桂英与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英,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于桂英。被执行人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桂英与被执行人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霸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桂英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霸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云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