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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恢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远厚与被执行人刘启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远厚,刘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余远厚,男,住临澧县。被执行人刘启文,男,住临澧县。申请执行人余远厚与被执行人刘启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澧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4月4日作出的(1996)临经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1996年7月1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于2015年10月29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启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1996)临经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陈志刚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