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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邕法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黄月明、黎玉其等与庞世佳、李卷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月明,黎玉其,黄月嫦,黄美建,黄文途,庞世佳,李卷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邕法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黄月明。申请执行人黎玉其。申请执行人黄月嫦。申请执行人黄美建。申请执行人黄文途。被执行人庞世佳。被执行人李卷辉。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本院在执行(2014)邕法执字第20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自动履行110000元(汇入本院账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自动履行400000元(汇入申请人黄月明的账户),(2014)邕民一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已经执行到位的执行款为510000元,被执行人庞世佳、李卷辉应负担的赔偿金120891元没有履行,本案未能执行的金额为赔偿金120891元及利息。经本院依法到金融、工商、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庞世佳、李卷辉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故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邕民一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第四、第五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利审判员 覃 红审判员 黄 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美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