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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洛克与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张洛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小东、张周。被执行人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建光。申请执行人张洛克与被执行人天鸿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民初字第356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鸿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1、办理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香榭锦园1幢1603室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2、协助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转移登记为申请执行人名下;3、给付申请执行人逾期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案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香榭锦园非住宅202室房屋为被执行人所有(已另案申请诉讼保全)。2015年2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西郊森林公园河岱路云鼎庄园1幢、5幢、6幢、7幢、8幢、9幢、11幢、12幢、14幢、15幢、16幢、18幢共有141套商品房和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香榭锦园非住宅202室房屋为被执行人所有(该屋至今未办理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已另案诉保全)。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兴业银行吴桥支行有小额存款(账号35×××28,存款余额为10820.72元,账号为35×××68,存款余额为191411.60元)。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牌号为浙C×××××奥德赛牌小型客车、浙C×××××神龙-富康牌小型轿车、浙C×××××波罗牌小型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天鸿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工商注册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涉及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香榭锦园执行纠纷案件达150件,执行标的约670多万元及利息。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塘下分局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是:被执行人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住建局和国土资源局不需收取税费等各项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向上述部门提供包括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资料,导致房屋初始登记未成。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兴业瑞安农商银行存款账户(账号为:35×××28,冻结存款余额为10821.18元;账号为35×××68,冻结存款余额为191411.60元)。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天鸿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西郊森森公园河岱路云鼎庄园1幢201室房屋[产权证:770187号]、1幢202室房屋[产权证:770186号]、1幢301室房屋[产权证:770207号],16幢102室房屋[产权证:770816号]、16幢303室房屋[产权证;770198号],18幢201室房屋[产权证:770456号]、18幢215室房屋[产权证:770698号]、18幢203室房屋[产权证:770135号]、18幢211室房屋[产权证:770154号]、18幢210室房屋[产权证:770150号]、18幢218室房屋[产权证:770159号]、18幢202室房屋[产权证:770455号]、18幢301室房屋[产权证:770462号]、18幢113室房屋[产权证:770128号]、18幢304室房屋[产权证:770164号]、18幢119室房屋[产权证:770623号]、18幢115室房屋[产权证:770601室]、18幢103室房屋[产权证:770604号]、18幢102室房屋[产权证:770605号],16幢303室房屋[产权证:770198号]、18幢102室房屋[产权证:770816号],上述房屋共查封19套商品房。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兴业银行温州吴桥路支行的存款(账号为:35×××28,扣划金额为10821.18元,该款已作为案件受理费支出;账号为35×××68,扣划金额为191411.60元,因该款为被执行人销售商品房向兴业银行温州吴桥路支行支付的担保证,该行尚不同意扣划)。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控和处置。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19套房屋,因申请执行人需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目前暂不要求拍卖。被执行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因中厦建筑公司未能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导致房屋初始登记不能办理,责任在于被执行人,本院需要做较长的执行工作,案件难以在执限内办理完结。关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5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和房屋,目前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办理房屋房初始登记,因被执行人未能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导致初始登记不能办理,责任在于被执行人,本院需要做较长的执行工,难以在执限内结案。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10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其他义务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潘瑞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