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农民。2006年7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4月24日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3月20日。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月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赵某在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某村家中东间炕上,伙同并容留张某城、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2、2014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某在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某村家中东间炕上,伙同并容留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4年8月12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某在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某村家中东间炕上,伙同并容留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诉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吸毒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该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4年1月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赵某在莱西市龙水街道某村家中东间炕上,伙同并容留张某城、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2、2014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某在莱西市龙水街道某村家中东间炕上,伙同并容留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3、2014年8月12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某在莱西市龙水街道某村家中东间炕上,伙同并容留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报案记录、破案经过、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3)济刑执字第2851号刑事裁定书关于被告人赵某准予假释的裁定。二、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连同原判抢劫罪、盗窃罪余刑一年十个月零二十六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解英明人民陪审员  丁保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臧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