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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广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汇今纸业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广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汇今纸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广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赵高路1628号。法定代表人高金龙,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汇今纸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沿海湿地旅游度假经济区开发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汪勇明,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广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汇今纸业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31日作出的(2013)东仓商初字第00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约定:被告江苏汇今纸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上海浦东广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预付货款3056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查询金融、房产、车辆与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除本院正处置的被执行人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及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房产拍卖后参与分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除本院正在处置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等待被执行人资产处置后的分配,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仓商初字第0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宝银审 判 员  王益华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