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刘国栋与庞秀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栋,庞秀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刘国栋被告:庞秀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