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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刘国栋与庞秀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栋,庞秀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刘国栋被告:庞秀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