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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永光、孙振林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振林,王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4)招执字第1313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振林,男,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王永光,男,1979年6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永光、孙振林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宋春瑜审判员  王成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