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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长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白某某,女,25岁。被告苏某某,男,32岁。委托代理人呼小雄,延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被告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呼小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农历2月24日举行了婚礼。2012年5月9日原、被告在延长县民政局补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以打工为生,双方感情尚可,未生育子女。原告与被告妹夫因言语不和,发生打架后,经派出所调和,此后,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2013年6月,原告被检查出患有腰椎间盘突出,被告不给原告医治,无奈,原告只能找娘家要钱帮自己看病。2014年4月13日,被告殴打原告后,原告搬回娘家居住。2014年农历5月,原告腰椎间盘突出严重,到医院检查后,医生建议手术治疗,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被告说没钱。后原告在延安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费六万余元。直到现在,被告也未看过原告。共同财产有:豪爵牌摩托车一辆、康佳牌29寸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台、小天鹅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小天鹅牌冰箱一台、组合立柜一套、茶几一张、沙发一套、双人床两张、被褥十三床、毛毯两块、原告名下存款20000元。共同债务有:孙满笑10000元、昆昆10000元、呼爱玲10000元、李延群10000元、呼玉琴10000元、白西平5000元、冯铁梅6500元。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原告白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白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白某某的基本情况。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9日在延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被告苏某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是事实,因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并没有借下这么多共同债务。事实上在原、被告订婚时被告给了原告彩礼56900元,衣服钱25000元,三金一银折现金10000元,银元折现金8000元,订婚衣服钱3000元,原告全家人衣服钱3600元,共计106500元,导致被告的家庭至今生活困难,对外拖欠巨额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有: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康佳牌29寸彩色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个、小天鹅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小天鹅牌冰箱一台、家具一套、茶几一个、沙发一个、双人床两张、被褥六块、毛毯两块。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苏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给付原告彩礼、衣服钱等媒人给列举的清单1份。拟证明在订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衣服钱等共计106500元。2、证人李平的当庭证言。拟证明李平是原、被告的介绍人,在原、被告订婚时,李平根据原告按风俗索要的彩礼、衣服钱等数额列举了一张清单,交给被告方,让被告在订婚时依照清单将钱备齐交给原告,具体数额为彩礼56900元、衣服钱25000元、三金一银折现金10000元、银元折现金8000元、订婚衣服钱3000元、给原告全家人衣服钱3600元,共计106500元。本案就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在开庭审理中均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在订婚时原告将彩礼和衣服钱各降了10000元,还给被告当场退还2000元。合议庭对本案证据综合分析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均无异议,其来源、形式、内容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出异议,但是证人李平当庭证明,原告提出的退还2000元属实。彩礼和衣服钱各降10000元是在第一次协商订婚事宜时彩礼、衣服钱过高,没有协商成功,然后原告将彩礼和衣服钱各降了10000元。该次列举清单是在各降10000元后确定的数额,所以才订婚成功。原告无其它证据证明其所收受的彩礼、衣服钱数额,相对于证人李平当庭证言,李平的证言证明力更强,故对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衣服钱、三金一银折现金、银元折现金等共计106500元,订婚现场原告退还被告2000元。二人于2012年农历2月24日按风俗举行了婚礼,2012年5月9日原、被告在延长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尚可,未生育子女。夫妻共同财产有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康佳牌29寸彩色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台、小天鹅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小天鹅牌冰箱一台、家具一套、茶几一张、沙发一个、双人床两张、被褥六块、毛毯两块。原告因琐事及住院治疗腰椎间盘突出向被告要钱未果而兴诉。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敬互爱,共同经营和睦家庭。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了解后,自愿结婚。原告仅因家庭生活琐事及自己生病被告不给钱医治为由即提出离婚,实属草率。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极力维护夫妻感情,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