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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董某诉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538号原告董某,男。被告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董某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占江审 判 员  徐明瑞人民陪审员  屈鹏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