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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03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兰世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兰世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03219号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桥镇西宝疏导线中段。法定代表人翟文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超超,男,汉族。被告兰世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兰世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5元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其余136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