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干诉被告苏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干,苏鹏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李干,男,生于1986年12月17日。被告苏鹏鹏,男,生于1994年10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干诉被告苏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干承担。审判员 李润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玲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