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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化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稷山县运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戈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郑营销服务部、张远启、邹国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稷山县运畅物流有限公司,姚戈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郑营销服务部,张远启,邹国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化初字第15-1号原告稷山县运畅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稷山县城108国道南。法定代表人杨忠礼,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姚戈斌,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所在地址:稷山县稷峰东街。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郑营销服务部,所在地址:河南省新郑市金城路东段425号。被告张远启,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城。被告邹国涛,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稷山县运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戈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郑营销服务部、张远启、邹国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稷山县运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赔偿被告张远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款33189.5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稷山县运畅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赔偿被告张远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款33189.5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国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