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潘鸣君与黄志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鸣君,黄志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潘鸣君,男,200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理人聂娟,女,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黄志红,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鸣君诉被告黄志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鸣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潘鸣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