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执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朱晓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芳,徐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盱执字第3277号申请执行人朱晓芳。被执行人徐秀。原告朱晓芳与被告徐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盱管民初字第0603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徐秀欠原告朱晓芳770000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被告徐秀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徐秀的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正在处理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盱管民初字第0603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王士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