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湖北大成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大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耕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育,系该公司总经理。湖北大成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省建工第亚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湖北大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省建工笫五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己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结。���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笫(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大成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