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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房县执字第003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友成与程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成,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房县执字第00359-2号申请执行人张友成。被执行人程霞,市民。本院在执行张友成与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程霞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7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下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逢锐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