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霞兰、刘新庆、刘新国、刘国强、刘勤英、刘爱英、刘爱勤与穆全周侵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召法执字第253号穆全周:你(单位)与张霞兰、刘新庆、刘新国、刘国强、刘勤英、刘爱英、刘爱勤侵权纠纷一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召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5万元。(2)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5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