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平西凯与卫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西凯,卫旭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538号原告平西凯,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2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卫旭波,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26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西凯与被告卫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平西凯提供的被告卫旭波居住地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陈村3组,经查该村三组并无此人。原告平西凯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详细身份信息,应该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西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建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