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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赵俊富与韩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富,韩俊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赵俊富,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韩俊玲,女,39岁,汉族,个体,住址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赵俊富诉韩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俊富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