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赵俊富与韩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富,韩俊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赵俊富,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韩俊玲,女,39岁,汉族,个体,住址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赵俊富诉韩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俊富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