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俊安与邱键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787号申请执行人陈俊安,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邱键开,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陈俊安与被执行人邱键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代垫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2.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永泉审 判 员 罗爱萍审 判 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洪昕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