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一终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山东宏益腾药业有限公司与临朐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宏益腾药业有限公司,临朐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栋,夏发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2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宏益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潍州路七马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魏映,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临朐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羊临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王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少坤,临朐龙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栋,临朐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夏发红。上诉人山东宏益腾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临朐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栋、原审被告夏发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4)坊埠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山东宏益腾药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414元,由上诉人山东宏益腾药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奉纲审 判 员 张振显代理审判员 秦建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