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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万正洪与瞿渭执买卖合同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正洪,瞿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02-1号申请执行人万正洪,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瞿渭,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南武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瞿渭银行存款226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26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