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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778号原告栗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栗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春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