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庞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民初字第531号原告庞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庞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四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庆喜独任审判,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彼此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性格暴躁,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多次殴打原告。2015年1月29日晚上9点左右被告持刀找到原告打工的泊头一中,欲伤害原告并扬言杀害原告全家,被他人劝阻。双方于2014年7月份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法院判据准予其与被告离婚;责令被告返还原告的陪嫁物品八床被子、四床褥子、摩托车一辆;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长城牌轿车一辆、偿还借款10000元。被告杨某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彼此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性格暴躁,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多次殴打原告,于2014年7月份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主张其陪嫁物品八床被子、四床褥子、摩托车一辆现在被告处,要求被告返还;双方婚后购买长城牌轿车一辆现在被告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为买车原告在娘家借款10000元,应按共同债务偿还。原告提交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该系,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方面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认证的权利。被告多次打骂原告致夫妻长期分居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陪嫁物品及共同财产,本院暂不认定,原告可在法定期限内另行主张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庞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庆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