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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3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文榜与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文榜,段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39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文榜,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耿贤,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建国,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勇,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文榜因与被上诉人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查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许文榜。审 判 长  纪赐进审 判 员  许向毅代理审判员  刘国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文琳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