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中尧与李中尧、河南三信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扬,李中尧,河南三信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100-2号原告张顺扬,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76号附1号院2号楼10号。委托代理人吕林坡,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高飞,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中尧。被告河南三信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中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扬诉被告李中尧、河南三信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中尧、河南三信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三十元,减半收取二千四百六十五元,由原告张顺扬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冰泉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人民陪审员 穆婧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