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德全与韩三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全,韩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683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全,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韩三艳(曾用名韩相彪),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4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韩三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刘德全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案件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德全与被执行人韩三艳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韩三艳与和解当日向申请人刘德全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6年4月26日偿还申请人6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申请人刘德全自愿全部放弃,被执行人韩三艳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