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卫坤与张彩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坤,张彩霞,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全文
窗体底端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坤,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彩霞,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第三人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50号建设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王东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张卫坤申请执行张彩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于2015年3月19日向第三人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对全部债务12821元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按通知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65条、6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彩霞在第三人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12821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成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