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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殷立果与丹东市天和纸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立果,丹东市天和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殷立果,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丹东市天和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三道沟瓦房街。法定代表人:曲丰蕴,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立果与被执行人丹东市天和纸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84007.68元,并承担本案诉、执费。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其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兴民三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牛付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汝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