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执郊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敬波申请梁祖君子女抚养费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祖君,李敬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郊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梁祖君,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香坊区教育局科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李敬波,女,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梁祖君与被执行人李敬波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五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欲与被执行人庭外和解,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五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守军代理审判员 曲耀武代理审判员 林国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明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