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705号原告钟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0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12月15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崇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洪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