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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仇文兵与孟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文兵,孟团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924号原告:仇文兵,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新城区。被告:孟团结,男,1970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文兵诉被告孟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给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并定于2015年4月13日9时在萧县人民法院淮海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仇文兵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申请延期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仇文兵承担。审 判 长  朱 博人民陪审员  张孟兰人民陪审员  郭碧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争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