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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金康民与金永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康民,金永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557号原告:金康民。被告:金永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康民与被告金永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康民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