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金康民与金永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康民,金永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557号原告:金康民。被告:金永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康民与被告金永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康民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