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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胡三娜与张秋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三娜,张秋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289号原告胡三娜。委托代理人龚欢荣。被告张秋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5123987-7,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公园路33号。负责人沈敏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三娜与被告张秋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三娜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秋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三娜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秋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三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三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媛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丹凤 搜索“”